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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将“同意”纳入中亚的性暴力法律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小编 2024-05-02 18:40  浏览次数:66 来源:http://www.fstts.cn/    

It's Time to Incorporate Co<em></em>nsent Into Central Asia's Sexual Violence Laws

“现在平等”组织的一份新报告指出,中亚的性暴力法律与根植于承认同意是性关系核心的国际规范不一致。“现在就平等”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倡导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这份最近发布的报告审查了五个欧亚国家的性暴力法律。这五个国家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鉴于我们在亚洲十字路口的关注,我将重点介绍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的调查结果,但你可以在这里访问完整的报告。

中亚三个国家的刑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类型的性暴力:强奸、性攻击和强迫或胁迫性行为。然而,在划分这些罪行时,政府将某些类型的性侵犯最小化,这三个国家都没有将“同意”概念纳入其法律框架。

正如“现在平等”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强奸罪被理解为只包括阴茎-阴道插入,而不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或物体插入他人身体的其他孔。”这三部刑法也主要围绕着暴力、暴力威胁或虐待受害者无助的状况。

哈萨克、吉尔吉斯和乌兹别克的刑法也提到了“性性质的攻击”,这依赖于相同的暴力框架,但用贬义的术语来描述这种攻击——例如,吉尔吉斯和哈萨克的法律提到了“鸡奸、女同性恋或其他变态形式的性性质行为”,乌兹别克的刑法提到了“以非自然形式满足性需求”。一般来说,这些罪行与“强奸”罪的判决相同,但被分开。

最后,“强迫/胁迫”在这三个国家的附加条款中有所涉及。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使用勒索手段实施的强奸或性攻击,“或使用受害者的物质或其他依赖”都属于这一类。乌兹别克斯坦刑法提到“受害者在官方、物质或其他方面依赖于犯罪者”。

“现在平等”写道,“尽管按照地区和国际标准被归类为强奸,但这种罪行被归类为‘较轻罪行’,处罚较轻。”

报告进一步指出:“这些定义背后有问题的假设是,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使用身体暴力或对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它就不能构成强奸,只能作为轻微犯罪定罪。”

差异是明显的。例如,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刑法中,强奸罪的定义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利用受害者无助状态进行性交”,第118条涵盖强奸罪,判处7至10年徒刑,对18岁以下的受害者、“近亲”(尽管通常不解释为配偶)和“造成严重后果”判处10至15年徒刑。第119条- -“使用暴力以非自然形式满足性需要”- -与此类似。

但当涉及到“强迫妇女性交”时,第121条写道:“强迫妇女性交或由妇女在官方、物质或其他方面依赖的人以非自然形式满足性需求……应处以30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社区服务,或两年以下的劳教。”

这种差异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也普遍反映出来(尽管在惩罚上有一些不同),但暴力——从身体上理解这个词——是强奸和“强迫女性性交”之间的主要区别。“现在平等”写道,这种对身体暴力的关注,“导致大量性暴力行为继续不受惩罚。”

这种对暴力的狭隘理解是将斗争的责任放在受害者身上,并对受害者的行为(或缺乏行为)而不是施暴者进行评判。例如,设想这样一种情况:一名妇女不会奋力抵抗强奸,因为她认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她的死亡。

“现在平等”组织建议欧亚各国政府将性暴力法律纳入现代国际准则,重点是将“同意”纳入法律框架。在现行法律中,“受害者不同意不被视为犯罪的构成要素,尽管区域和国际标准特别要求这样做。”此外,现有法律没有涵盖“可能阻止受害者表达同意的所有情况,例如滥用信任和权威以及依赖情况”。

在该地区的法律更新之前,可以更积极地解释现有条款,为受害者提供更符合国际标准的正义。例如,“现在就平等”(Equality Now)写道,同样是家暴受害者的女性“可能会被视为‘无助’,因为受害者无法在这样的胁迫环境中真正表示同意。”

然而,这将要求那些管理司法的人——即警察和法院——更广泛和更同情地考虑性暴力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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